在工程總承包階段,在各方同意的適當時間,召開可施工性審查研討會,審查施工活動和方法。只有當承包商已經制定了正在進行的施工活動的方法和細節(jié)時,才應進行可施工性審查。
承包商和指定的施工承包商應向團隊提供完整的施工活動、方法和時間表。
可施工性審查是為了分析和評估施工的可行性,審查的目的是評估工作現(xiàn)場的物理限制。評審應評估例如:
·擱置和儲存區(qū)域要求
·進入路線及其適用性
·工作現(xiàn)場設施的可用性
·與加工廠的接口
·其他不相關的施工活動
·運行時間的限制和約束
·建筑設備的物理限制
·勞動力和材料的可用性
·季節(jié)對工作的影響
·可能導致施工延誤的長交付周期項目或其他關鍵活動/設備
·現(xiàn)場安全和安保
·交通影響
·屏障的安全方面
·噪音緩解